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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E-mail:975626121@qq.com, 毕业于湘潭大学,本科学历;办案经验丰富,稳妥可靠,竭力维权,有理必胜!视当事人为亲友,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法律顾问,社会评价良好,愿广交天下友,实现互利双赢。

非诉业务:担任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个人法律顾问,申诉复议、调解仲裁、调查取证、律师见证、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医疗事故、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股权纠纷、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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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6:55)    点击:235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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